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口计生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8〕2号),建立和完善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财保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目标的实现,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方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各部门、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常住人口中的所有育龄人员。
第三条 以现居住地为主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以居住地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同住同管,共享共建。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常住人口育龄人员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维护育龄人员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常住人口育龄人员有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宣传管理、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与计划生育相关的社区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实施本办法负总责,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统一协调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