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认定企业提交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企业名单在阳江政府网和《阳江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再上报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六)经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在阳江政府网和《阳江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并由市政府向经认定的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七)管理与调整。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2、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政府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4、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查实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由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扶持政策
(八)对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十年内,按其缴纳“三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阳江本地收入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九)对本地产生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十年内,以该企业上年“三税”阳江本地收入部分为基数,其增长超10%以上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十)对在国内、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至阳江市区的市外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一)对总部企业免收其属市级执行和有权减免的行政性收费。
(十二)经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企业总部用地可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已约定为总部办公用房部分,不得分割转让。
五、鼓励招商引资
(十三)对个人、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引进的阳江市域外总部企业在注册成立、全部资金到位(外商投资企业按验资口径)并建成运营后,按《
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