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严格查处和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行业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本市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均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核查的信息沟通协商机制,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包括登记、受理、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办法等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和奖励办法。
第五条 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上年度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等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