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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工商法〔2011〕24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的规定,经2011年1月19日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实施<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沪工商法〔1998〕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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