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积极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办好农信担保公司,完善担保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县(市)区服务网络。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应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参与农村金融改革,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
(十四)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展经营服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等建设,参与发展设施农业、休闲农业,参与城乡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商业旅游地产开发等项目。社有企业要积极争取和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多渠道吸纳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
五、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和政策支持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要认真执行有关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政策,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制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将适宜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要逐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切实推动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
(十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等。要尊重历史与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妥善处置基层供销社及社有企业改制后遗留的土地权属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城镇化改造中涉及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与仓库等经营设施拆迁的,落实“拆一还一”的政策,予以合理补偿。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的社会保险等遗留问题。
(十七)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切实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的领导班子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和责任心强,懂经营管理的优秀干部进入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稳定。在推荐任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领导时,应听取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各级人事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根据职能调整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配备人员,以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养、使用和管理,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