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提升供销合作社经济活力和服务能力
(十)切实做好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或变相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资产的完整性。要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体制,实行社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行使社有资产的投资运营职责,保持社有资产运营、监管及其收益的独立性,由此而产生产权主体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做好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上一级社代为行使所有权、管理权、收益权。要积极探索和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由上级社对下级社开展年度工作评价,以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十一)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发为农服务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服务三农,微利经营”的原则,参与农村住房改造和城镇化建设。在城镇建设中,因规划变更,需要对供销合作社的设施、网点进行改造的,在未造成土地用途改变前提下,应允许供销合作社按规划要求自行进行改造,国土、规划等部门要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服务,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存量资产,增强为农服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市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甬政发〔2010〕69号)规定,可以按照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的相关政策进行开发。各级政府要把适宜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公益性与市场化结合的相关项目交由其开发,对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用地给予支持,落实用地指标,其中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物流设施用地可按现行工业用地供应政策出让。
(十二)继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平台。要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优先保证涉农企业的发展,对为农服务骨干企业,应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要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支持社有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产权多元、开放发展、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企业集团。各级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