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四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送达听证通知之前组成听证组织,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员2或4名、书记员1名。
卫生行政机关领导应当从本机关或者卫生监督机构下列人员中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一)卫生行政机关领导;
(二)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三)从事该专业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不得指定为听证工作人员。
第六条 根据案件情况,相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可以参加听证会。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按照程序主持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或书记员的回避;
(四)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询问;
(六)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七)按规定决定听证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八)就案件处理事宜向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制作《听证报告》;
(九)决定有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是否参加听证;
(十)法规规章等赋予的其他职权。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参与听证评议。
书记员负责通知当事人、调查人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出席听证会,制作听证记录以及与听证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二)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五)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
(六)审阅听证记录,要求补正;
(七)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提问;
(八)遵守听证纪律。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的权利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的调查过程;
(二)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意见;
(三)参加质证和辩论;
(四)回答主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
(五)遵守听证纪律。
第三章 告知与受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其他处罚。
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并计算达到较大数额的案件,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本程序第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