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和《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2011版)》的通知
(冀卫监督[2011]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
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10〕1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水平,提高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我厅制订了《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和《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2011版)》,报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2、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3、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2011版)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实行承办人负责制。
第四条 办理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第五条 实行调查、审核、决定等执法职能相分离制度,以程序规范保证权力行使的规范。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损害程度、社会危害后果大小、对行政管理秩序破坏程度、违法行为是否及时纠正等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卫生监督机构代表卫生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卫生监督的具体执法任务,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负责下列事项审核:
(一)实施或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
(二)实施或解除行政控制措施;
(三)实施涉案物品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查封或者扣押;
(四)采纳或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五)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完全履行处罚案件的结案;
(八)卫生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负责下列事项审批:
(一)案件立案;
(二)延长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控制措施需要期限;
(三)实施价值在五千元以上涉案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四)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