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属高校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的通知
(沪教委财〔2010〕122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保证本市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需要,鼓励博士研究生潜心学习、刻苦钻研,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中央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2009〕20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市属高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统一提高到每生每月1000元,全年为12000元。
二、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主要用于鼓励各类博士学生开展学习研究,或对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博士生发放部分报酬等,具体发放办法由学校根据研究生学科专业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