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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在项目申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取得项目审批文件的;
  (三)未能尽职组织、协调和监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完成建设任务,造成建设成本增加的;
  (四)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招投标、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决算等相关建设程序或故意拖延的;
  (五)未按相关文件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造成建设成本增加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由于施工、监理单位失误造成的建设成本增加不纳入项目成本,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施工、监理单位赔偿责任。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建设成本增加的,
  施工、监理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失误造成的建设成本增加不纳入项目成本,由建设单位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违约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建设成本增加的,由勘察、设计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咨询评估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对建设项目相关文件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由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咨询评估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建设成本增加的,由咨询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咨询评估单位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重大项目是指参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中规定的设计规模达到大型市政公用项目和大型公路、机场、铁路、港口等交通项目;技术工艺复杂的项目;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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