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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管线迁改工程材料价格按《天津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水平确定。

第五章 工程变更控制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应按照先审查、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程序执行。变更应履行审查程序,落实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对建设内容、规模、范围和标准作出的变更为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后上报,由原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由于设计、施工调整引起的,不改变建设内容、规模、范围、标准的变更为一般变更。单次一般变更在以下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确认工程量,形成分析报告备查:
  (一)施工合同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变更3%(含)以下的;
  (二)施工合同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变更2%(含)以下的;
  (三)施工合同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变更1%(含)以下的;
  (四)施工合同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变更0.5%(含)以下的。
  超出上述范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专家论证审查后形成工程变更意见,于7日内报原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加强项目变更资料的管理。变更资料应包括变更的主要原因和依据、主要内容、处理方法、工程量及估算造价等,并留存音像资料以及会议纪要、审批意见、评审论证文件和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各方会签确认文件等相关支持性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专业配套、材料和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施工招标控制价应在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范围内;设计、监理招标控制价应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合同外工程签证。建设单位应根据中标结果分别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供货等单位签订合同,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7日内,合同签订双方应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作为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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