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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计计〔1978〕23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建设资金、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国债和中央专项补贴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融资,利用政府资源贷款、政策性贷款等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特定目的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和赠款安排的建设项目。(如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成本包括:
  (一)工程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招标代理等标准取费及征地拆迁、配套迁改、环评等费用;
  (三)预备费;
  (四)建设期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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