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学管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中明确的教学课时和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培训教学工作。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课时数不得低于60课时,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培训课时数不得低于40课时。教学实施过程中,定点培训单位不得随意缩减培训课时,降低培训要求,不得随意改变上课时间与内容,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都不得低于40%。
(四)考核管理。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定点培训的结业考核由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或指定鉴定机构实施考核鉴定。在鉴定考核7天前,定点培训单位应将鉴定考核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技能鉴定考核相关申报手续,确保培训与鉴定考核的及时衔接。
(五)档案管理。培训资金结报工作结束以后,定点培训培训机构应继续做好培训资料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鉴定考核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把申请财政补助的资料报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将培训信息实时录入就业再就业培训结报信息系统。在申请财政结报工作结束以后,及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存档资料包括: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资料、培训班开班申请资料、培训班名册、考核鉴定结果和资金结报材料等(见附件)。档案保管年限应在十年以上。
五、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监督考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现场检查、电话回访、核查资料等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考核,其中每个培训班电话抽检率不低于培训班学员的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培训范围、降低培训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追回违纪金额、拒付相关费用、取消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资格等处理。
(一)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发现下来情况之一的,将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1.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擅自开班培训的;
2.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3.现场检查,发现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不符的;
4.培训学员参加鉴定考核时,发现3人以上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件与上报学员名册不符的;
5.经电话回访和现场询问,发现回访对象未参加培训的;
6.发现3人次以上考勤表代签或签名造假现象的;
7.未按规定做好资料上报和存档工作的。
(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发现下来情况之一的,停止支付相关培训补助经费。已经拨付的,应追回违纪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