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位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政府部门批准的办学文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或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
4.单位拥有设备、场地等固定资产财务凭证,如是租赁场地或设备,还需出具租赁合同;
5.准备开设就业再就业培训项目内容,包括:培训目标、课时安排、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收费标准、考核方式和实训设施设备情况;
6.机构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资历证明以及社保关系证明;
7.如属再次申请的,还需报送当年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完成情况和自评表格;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1.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实行一年一核。申请定点资格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职业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绍兴市本级职业培训工作情况、次年市本级职业培训经费预算等,确定定点培训单位。
4.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
三、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分类
每年度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办学年限、办班规模和综合管理等情况,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划分为A、B两类。A、B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财政补贴的职业培训服务。其中,A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培训补助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B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相关培训费用。培训鉴定合格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费补助。
四、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日常管理
(一)开班管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根据认定的培训项目或职业(工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开班两周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供课程安排计划、师资情况、培训场地、人数等资料,初次办班的还要提供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署意见后,组织培训招生工作。
(二)招生管理。定点培训单位应按核准的培训工种和培训规模组织招生,培训规模每班在60人以内。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认真审验培训对象的各类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保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开班时间开展培训,并在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将授课计划表和包含学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籍地址等详细信息的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