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人社发〔2011〕16号)
各职业培训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不断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和绩效,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9〕19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9〕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认定范围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
2.各类职业院校;
3.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4.大中型企业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
(二)基本条件
1.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
2.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科目适应本市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具有相应专业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教学经验;具有相应职业(工种)的理论师资力量和实习指导教师;有保证实训教学的场地、设备、工具和相应的原材料;
3.工作制度健全,诚信自律;有教学和学员培训档案的建档和档案保管能力;有实现计算机联网的硬件条件和专职管理人员;
4.有二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经历,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培训、违规收费记录,没有发生学员投诉并经查实的事件。
5.有能力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培训任务。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绍兴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