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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一)组织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专家组,发挥“智囊团”的作用,加强对本领域应急管理的业务研究,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二)视情况变化,组织对省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评审,定期开展综合演练,检验预案,完善机制;

  (三)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应急管理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四)每年至少提供一篇有关本领域的理论研究文章或典型案例评析材料;

  (五)认真完成省应急咨询委、省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应急咨询委每年择时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安排应急管理专家年度工作,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专项工作。各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集中研究季度评估分析报告,确定主题开展理论研讨工作。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相关专家应及时到位做好各自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机制。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以省应急咨询委或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省政府应急办报省政府领导或转有关部门阅处。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视情在《湖北应急管理工作》刊发。

  第十一条 省应急咨询委各组及全体成员要按照本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省政府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的出台,需要征求专家意见的,专家应当认真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各成员不得以省应急咨询委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因不能适应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或因违反工作规则造成一定影响的,按照有关程序解聘,并视情况予以通报。专家调离本岗位或离开本省30日以上,需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三条 省政府应急办承担省应急咨询委办公室职责,聘请或抽调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安排专家日常工作,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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