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专家组,发挥“智囊团”的作用,加强对本领域应急管理的业务研究,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二)视情况变化,组织对省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评审,定期开展综合演练,检验预案,完善机制;
(三)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应急管理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四)每年至少提供一篇有关本领域的理论研究文章或典型案例评析材料;
(五)认真完成省应急咨询委、省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应急咨询委每年择时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安排应急管理专家年度工作,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专项工作。各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集中研究季度评估分析报告,确定主题开展理论研讨工作。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相关专家应及时到位做好各自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机制。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以省应急咨询委或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省政府应急办报省政府领导或转有关部门阅处。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视情在《湖北应急管理工作》刊发。
第十一条 省应急咨询委各组及全体成员要按照本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省政府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的出台,需要征求专家意见的,专家应当认真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各成员不得以省应急咨询委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因不能适应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或因违反工作规则造成一定影响的,按照有关程序解聘,并视情况予以通报。专家调离本岗位或离开本省30日以上,需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三条 省政府应急办承担省应急咨询委办公室职责,聘请或抽调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安排专家日常工作,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