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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第四条 省应急咨询委成员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专家组成,设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个组,分别由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有关负责同志任组长。

  第五条 本着“少而管用”的原则,省应急咨询委成员既要有代表性,更要有权威性,应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省应急咨询委的工作内容是,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受委托,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调查处理,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为省政府应急平台体系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四)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办理省政府交办或省政府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组织省应急咨询委成员及应急管理专家,加强对本领域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技术指导和总结评估。主要包括:

  (一)建立突发事件月报制,负责每月对本类别突发事件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突发事件月报表;

  (二)牵头组织对本类别突发事件应对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分析,年终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形成季度和年度总结评估报告;

  (三)完成省政府、省应急咨询委交办和省政府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应急咨询委成员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省应急咨询委和各专家组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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