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村级组织场所基础建设工作,重点落实省下达的260个村及县(市)区自行规划建设85个(2010年75个,2011年10个)村的综合服务场所建设工作,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村级综合服务场所有国旗和党旗、村务 (党务)公开栏、科普 (政策)宣传栏、党员活动室、教育培训中心(现代远程教育播放室)的建设工作。
3、涉农部门和农办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实际,具体协调相关部门抓好配套建设工作,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功能和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村级综合服务场所作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提高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的效用,并做好配套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4、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管理机制,拓展服务范围,促进农村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村级各组织办公室、议事决策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建设及村级综合服务场所的挂牌工作。
5、发展改革部门要协调做好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建设项目基建部分的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
6、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7、商贸部门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便民超市(便利店或便利网点)的建设工作。
8、市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计生、医疗服务室的建设及修缮工作。
9、公安部门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村级警务室的建设工作。
10、文化新闻出版局、体育部门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文化室、文化娱乐设施、文体娱乐中心的建设工作。
11、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做好相关配套建设工作,特别要注重简化相关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里将对原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加强对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也要调整充实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层层建立并落实领导责任制。
(二)加大投入,保障经费。纳入省里规划建设的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家具办公用品所需资金,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闽委组通[2010]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及党费承担。其他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除上级财政补助外,由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