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1〕22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93号),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提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综合利用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在完成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在2011年底前完成全部行政村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建设。
(一) 按照“六有”、“五室”、“四中心”的目标,进一步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建设。“六有”是指:有牌子、有国旗和党旗、有村务 (党务)公开栏、有科普 (政策)宣传栏、有文化娱乐设施、有便民超市;“五室”是指:村级各组织办公室、党员活动室(现代远程教育播放室)、计生医疗服务室、文化室、警务室;“四中心”是指:议事决策中心、教育培训中心、文体娱乐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二)合理规划设计村级综合服务场所的建设布局,完善功能。充分利用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开展村级组织各项活动;对农民群众进行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理论、实用技术、科技文化、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不断丰富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设立为民办事代理站(点),及时为群众办理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民政优抚、社会调解、劳务输出、使用宅基地等事项。
二、建设要求
(一)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便民利民”的原则,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利用现有设施改造等办法,每一个行政村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基础上,建成一个设施相对完备、功能相对集中、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对于一些建筑面积较小、配套设施简陋或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坏的场所,各地要及时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新建、改建、扩建或修缮工作。
(二) 重点配套建设的标准:
1、便民超市(便利店或便利网点)的建设标准:
(1)设在较大的行政村,以本村居民为主要目标顾客,满足村民就近购买日用消费品、食品、饮料等;(2)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200种以上;(3)店招明了、店内通风明亮、店容整洁;(4)有工商营业执照,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有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6)除特殊商品外,采取开架售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