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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


  3、按照《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130号)、《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和《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各试点医院继续深化、完善现有电子病历信息系统;

  4、探索建立市级和试点区的区域电子病历数据信息共享平台。

  (五) 第二阶段(2011年5月至10月)

  根据《上海市电子病历应用技术功能规范》(2011版),全面推进试点医院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和试点区的区域电子病历数据中心建设。

  1、各试点医院建立完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建立完善基于电子病历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模式;提高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水平。

  2、各试点区逐步建立区域内安全共享的电子病历数据中心和信息管理系统。

  3、6月上旬,各试点医院和试点区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于2011年6月上旬将总结材料报市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办公室,由市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办公室汇总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卫生部。

  (六) 第三阶段(2011年11月至12月)

  总结本市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召开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总结会,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迎接卫生部督导检查。

  六、其他事项

  (一)试点工作经费

  1、工作经费以各单位自筹为主,市卫生局协调部分专项经费支持三级医院电子病历试点工作。

  2、试点区(长宁区、闵行区、闸北区)的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由市卫生局下拨卫生部专项经费予以支持,缺口部分在各区年度预算内解决。

  3、其他单位的试点工作经费自筹。

  (二)有关电子病历应用试点工作考核结果将列入“医疗质量万里行”和医院等级评审的考核范围。

  (三)为进一步调研本市电子病历现状,请本市所有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医务部门配合信息部门填写《上海市电子病历功能规范调查表》(附件3),并于2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我局医政管理处和信息中心。“上海卫生”网站可下载电子版《上海市电子病历功能规范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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