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公益消防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要落实消防宣传职责,定期组织当地新闻媒体召开消防宣传座谈会议,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采取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曝光等方式,提升公众对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预防的关注度;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刊播各类安全防范知识、消防公益广告,普及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
六、强化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监管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近期,要组织编制“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城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街道(镇)和社区要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2011年,人口5万以上、年GDP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2012年,全市街道(镇)、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居民签订防火公约,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强化职能监督: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不满足消防间距和消防通道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缺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资料的建设工程,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要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和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责任主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