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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要组织本辖区负责消防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各级文明办、公安、教育、民政、共青团等部门要按照《福州市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要求,推动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活动,完成注册消防志愿者人数达到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总量的3%,确定消防志愿者试点乡镇(街道)和社区、学校、企业不少于1个。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全市100%的学校开设消防知识教育课程,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火场逃生疏散演练。科技、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工作内容,城市社区居民和社会单位员工消防知识普及率要达到90%。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每年组织消防演练不少于一次;街道、社区或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一定比例在小区明确若干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有条件的小区每栋设一名。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公安、教育、民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 的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2011年,全市50%以上的消控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2年,消控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全部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电工、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鉴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率要达到100%;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单位员工“三懂三会”(懂火灾危害性、懂火灾扑救方法、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火灾逃生)达到100%;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所服务的居民参加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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