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各类大型化工、电力、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港口、城市交通隧道、大型物资仓库(基地)的主管单位,要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专职消防队(站)。要针对本企业的火灾危险性,配备特种车辆和器材:大型化工、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专职队应配备大功率泡沫消防车,泡沫液储备量不少于灭火用量的2倍;大型电力企业专职消防队应配备干粉消防车;港口专职消防队应配备消防拖船;城市交通隧道专职消防队应配备照明车和大功率排烟器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扑救火灾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及其灭火物资装备。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现状,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重大火灾与特殊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熟练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应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性、跨区域多力量联合演练。特别要加强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战法研究,不断提升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等灾害的能力。
三、整治城市突出消防安全问题
(一)调整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结合城区改造、内河整治等增设内河取水口或取水平台,并提升内河水位,确保火场供水需要。台江、仓山等木屋较集中的区要加快改造计划,在制订近期旧城改造计划时,要优先安排棚屋区、“城中村”、木屋毗连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二)大力整治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一时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工商、文化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予以取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牵头组织开展对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的排查整治,督促整改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等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燃气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检查、维修、更换损坏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并在管道总阀门处设置醒目标识。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防止因雷击引起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