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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对已建城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的改造和建设步伐要加快;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工业园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应按照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发展。财政部门要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消防规划,完善消防安全布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据城市消防规划,提出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的建设配备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交通隧道、地铁、港口的建设或主管部门要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每条城市地铁线路周边应规划建设消防站,满足城市地铁灭火救援需要。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解决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的问题。2011年四城区要完成175个欠账消火栓的增设和109个损坏消火栓的修复,2012年全市要完成所有536个欠账消火栓的增设和251个损坏消火栓的修复,逐年按照规划对新建区域同步增设市政消火栓,全部达到配备标准。2011年,30%的重点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配备标准;2012年,60%的重点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配备标准;2013年,90%的重点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配备标准;2014年,重点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全部达到配备标准。

  (三)加强城市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由公安、安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应急响应和指挥体系,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要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建立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拉动演练,提升队伍的快速反应和综合救援能力;要建立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家组会议,发挥专家组在灭火和应急救援战斗力提升中的作用。要加大对救援力量、战勤保障和灭火救援物资储备等建设的投入,提升应急救援综合保障能力。近期,市区要配备90米以上,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要配有1辆53米以上,其他县要配备1辆20-32米举高类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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