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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榕政〔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公共消防安全问题日趋突出。为提升城市火灾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市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加强城市消防公共基础建设,健全灭火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能,持续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消除火灾隐患,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城市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和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省会中心城市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夯实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一)加快城市消防规划修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主体,应加快对消防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调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修订消防专项规划。“十一五”规划期间未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的一般建制镇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编制和审批工作。市政府每年将对消防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消防规划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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