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贴的政策实施年限按照《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31号)执行(资金申报的具体流程见附件3)。
五、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每年9月30日前,由各区县农委、发展改革委和市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农委提出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建议,以便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二)每年7月和12月前,各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市属单位根据秸秆综合利用的实际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扶持计划。
(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秸秆机械化还田市级支持资金拨付到区县政府财政账户及市属单位,由区县财政局将市区两级补贴资金统一拨付到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和相关农业企业。
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除还田外)的支持资金,按秸秆收购量补贴的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区县财政或有关单位。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31号)规定申报,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必须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
六、组织实施
(一)区县政府是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工作。一是要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层层落实责任制。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秸秆焚烧;二是要组织好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户、农机服务组织等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三是要支持秸秆收集贮运体系建设;四是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配套资金落实,支持秸秆禁烧、机械化还田、综合利用、贮运体系建设等;五是要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予以支持。
(二)市农委牵头负责全市秸秆综合利用汇总和项目初审,指导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制定秸秆机械化还田计划、核实地块、面积以及数据汇总。在政策操作中加强公开公示和公众监督,对秸秆焚烧现象进行及时处理并将信息及时汇总。
(三)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对全市秸秆禁烧情况进行检查和巡查,并利用环境保护投诉热线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将检查、巡查和监测结果通报市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