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1.对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给予45元/亩的资金补贴。
2.对收购本市秸秆,并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单位,按实际秸秆收购量,给予200元/吨资金补贴。
3.对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资金补贴。其中,市级资金支持部分具体参照《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31号)执行,市级财力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配套资金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县级财力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配套资金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补贴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4.对购置秸秆机械化还田机具给予定额补贴,具体参照《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沪农委〔2005〕83号)执行。
(三)资金来源
支持资金由市和区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部分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区县级部分由区县政府负责安排。
对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支持资金根据不同区县实际情况,由市里实行差别补贴政策。其中,闵行、宝山区,市里承担30%,区里承担70%;浦东、嘉定、松江区,市里承担50%,区里承担50%;奉贤、青浦区,市里承担70%,区里承担30%;金山区和崇明县,市里承担80%,区县承担20%;市级单位所属农场(含域外农场)由市里承担60%。
对实施机械化还田以外的秸秆综合利用和固定资产投资额补贴的支持资金按前述规定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承担。
(四)申报方式
1.申请秸秆机械化还田资金支持,由区县农委和市属单位依管辖权限分别受理;申请秸秆综合利用(除还田外)资金支持,由区县农委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必须包括所在区县环保局出具的“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完成情况良好”的书面证明;区县农委和区县财政局对受理资料汇总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农委。
2.申请秸秆机械化还田资金支持,由各区县农委、市属单位报送《秸秆机械化还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
3.申请秸秆综合利用(除还田外)资金支持,由各区县农委报送《秸秆综合利用(除还田外)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和各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
(五)支持年限
1.对秸秆机械化还田补贴和按利用量补贴的政策实施年限暂定为2010年9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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