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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本市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为转变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面之一,力争到2012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包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其他综合利用)达到85%以上;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包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其他综合利用)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因秸秆焚烧及不当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培育3-5家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的龙头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着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

  坚持农机农艺结合,扶持农机户和农机服务组织,在市郊各区县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在继续给予还田机械购买补贴的基础上,对机械化还田作业费用给予补贴。通过秸秆的机械化还田,改善土壤的理化性状,提高土壤“地力”,使60%左右的秸秆实现还田利用。

  (二)建立完善秸秆收集贮运体系

  区县、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合理的秸秆收集处理方案,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等开展秸秆收集和贮运,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和贮运服务体系。

  (三)加大秸秆在商品有机肥加工中的综合利用力度

  鼓励商品有机肥加工中心添置秸秆加工处理设备等措施,提高秸秆利用比例,解决一定区域内秸秆的综合利用问题。

  (四)扩大秸秆在食用菌培养料和饲料中的利用规模

  通过建立食用菌培养料集中处理中心,充分利用上海食用菌生产的先进技术和产业基础,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用秸秆生产食用菌培养料的规模效益,降低其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同时,积极开展秸秆在饲料中利用的技术研究,扩大秸秆在饲料中的利用规模。

  (五)推进秸秆在新型建材、再生资源、再生能源等领域的综合利用

  坚持因地制宜,依托技术进步,积极推进以秸秆为原料的新型建材、再生资源、再生能源等领域的综合利用水平和能力。

  四、支持政策

  本市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一)支持范围

  对本市(含域外农场)水稻、二麦(大麦、小麦)及油菜秸秆的综合利用给予支持。具体范围如下:

  1.对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

  2.对秸秆实施综合利用(除还田外)的本市单位。

  3.对市级层面在项目评审、资金评估和审核所涉及的工作经费,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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