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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四)家庭账户补偿。
  家庭账户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和抵交在县(市、区)、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付费用。
  (五)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统筹补偿范围包括门诊检查、治疗、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在规定的封顶线内,应划分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封顶额度,且乡(镇)级高于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已开展门诊统筹的地方参合农民不新设立家庭账户,历年家庭账户余额可用于冲抵门诊统筹医药费用参合农民自付部分,用完家庭账户上的余额后就自动取消。在已开展门诊统筹的县(市、区),参合农民在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其医药费用按乡镇卫生院门诊统筹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五、补偿程序
  (一)住院补偿。
  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进行初审并直接向参合农民垫付应补偿的金额。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携相关补偿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
  (二)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应携带新农合证,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门诊补偿费用。
  (三)门诊大病补偿。
  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在当地规定时间内携带新农合证、户口本、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颁发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及清单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手续。
  六、基金管理
  严格执行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双印鉴”和“对账单”制度。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内控、审计、管理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确保及时支付参合人员医药费用的补偿款。新农合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新农合经办机构应规范设置会计、出纳、审核、复核、信息统计、稽查等岗位并明确职责分开,会计、出纳、审核不得由一人兼任。基金的使用和费用的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农村居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大型设备检查,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探索建立本县(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制度。
  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可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要积极探索门诊费用总额预付或总额核算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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