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院补偿。
1住院补偿设置。
(1)住院起付线。按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四级起付线,乡(镇)级100元,县(市、区)级300元,县外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起付线不得低于1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其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对应比例进行补偿。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一次起付线。
(2)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3)住院补偿比例。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只设立一个补偿比。乡(镇)级75%,县(市、区)级60%,县外45%,非定点医疗机构为35%。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可对县(市、区)、乡(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
(4)全省统一使用《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另发)。参合农民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药事服务费按参合人员使用基本药物总量的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由新农合基金补偿。
(5)在县(市、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传统技术治疗疾病,补偿比较同等级医疗机构西医治疗提高10%。在本县之外的其他县(市、区)级中医院和有中医专科的乡镇卫生院住院并接受中医药治疗的,按照本县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
(6)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修订稿)》(赣合医办字〔2007〕31号)执行。
(7)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在相邻县、乡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按县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的做法。
2其他专项补偿。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光明·微笑”工程、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救治、爱心医疗救助对象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门诊大病补偿。
各统筹地区选择将以下疾病列入门诊大病补偿范围,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门诊大病的补偿比为40%,起付线为0元、封顶线为3000元。各统筹地区要制订门诊大病诊断标准、病人确认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记录等,同时将恶性肿瘤、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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