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81号 2010年12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
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现就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则,参合率稳定在92%以上。
(二)坚持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的原则,设区市直属开发区可将新农合补偿、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等工作委托邻近的县(市、区)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三)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规避透支风险,充分发挥基金效益。
(四)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积极探索门诊补偿与住院补偿有效衔接的补偿模式,努力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和扩大受益面。
二、参合管理
持有农业户口的公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合对象。超过缴费期限内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母等家庭成员按规定参合的,在三个月内补齐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自出生之日起同等享受新农合的补偿待遇。
对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和已实行了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参加新农合,按有关规定给予扶助。农村低保、五保供养、重点优抚等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村居民,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免交自缴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