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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恶劣天气交通运输应急管制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恶劣天气交通运输应急管制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80号 2010年12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高速公路恶劣天气交通运输应急管制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高速公路恶劣天气应急管制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气象信息监测。(1)气象部门应加强高速公路沿线灾害性天气监测,提高对冰、雪、雨、雾等恶劣天气预警预报水平。(2)公安交警、路政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定路定段定人定责“四定”原则,进行24小时巡逻监测。(3)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通过电子监控和高速公路收费站询问过往驾驶人等方式收集天气信息。
  第三条 加快气象信息传递。气象部门及时向公安交警、路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及通信运营管理部门发送恶劣天气监测信息。气象、公安交警、路政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实现即时信息互通。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天气信息及时发布交通管制指令。
  第四条 多渠道发布气象及路况信息。(1)气象、路政、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发布恶劣天气、路况和交通管制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布。(2)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应迅速开启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及龙门架电子显示屏,并在交通管制路段前方摆放临时电子提示牌,进行预警提示。(3)公安交警、路政部门立即开启巡逻车电子显示屏、警灯,并通过喊话提醒等方式对过往车辆进行安全提示引导。
  第五条 实行交通管制。在恶劣天气状况下,公安交警会同路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采取道路控制及封闭措施,按预先方案实行改道分流、疏散规避。
  (1)雾天。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雾情信息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关闭起雾路段沿线收费站,在雾区远端选择适当地点对往雾区方向车辆实行交通管制,并在管制区域进行雾情排查,确认雾情范围和浓度,调整交通管制范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维护收费场地交通秩序。路政部门派出施救力量进入管控路段做好应急备勤工作,并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分流点和雾区交通管制。
  (2)冰雪天气。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天气情况对降雪区域高速公路采取限速通行、警车压速领驶等方式引导车辆安全通行。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公安交警部门立即封闭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应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路面车辆进行分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及时调集应对冰雪天气物资设备,组织实施铲冰除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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