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1〕27号)
福州、厦门、泉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全省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福州、厦门、泉州市开展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取得经验后向全省推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的范围、品种、时间和条件
(一)试点范围及品种:试点范围为福州、厦门、泉州市城区批发市场、超市、仓储企业(含冷库,下同)、配送中心、连锁店和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试点品种主要包括蔬菜、猪肉、时令水果和水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
(二)试点时间:2011年6月1日起。
福州、厦门、泉州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实行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的市场类型、食用农产品种类和实施时间,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进入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农产品;
2.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
3.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的进口农产品;
4.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非进口农产品;
5.提供农产品产地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
6.超市、仓储企业、配送中心、连锁店等从事农产品销售、储存的市场主体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的开办单位对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
7.各试点城市确定的其他准入条件。
二、加强对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的监管
各级农业(渔业)、经贸、卫生、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各级农业(渔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试点区域的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管机制,形成查验有序、查处有力的工作制度。对在我省销售的同一产地的同类农产品在3个月内累计3次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检不合格的,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查明原因,并督促企业自最后一次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需批批送至本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在省内市场销售。各试点城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监管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