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医保促进作用
各级医保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单位,方便群众就医。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
各地要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9号)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0〕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设区市要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卫生厅、省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