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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三)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实行先预拨后结算,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经常性收入和支出的项目和内容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执行,各设区市、县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本意见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卫生厅备案。工资总额要按照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服务取得的净收入,超过核定部分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相关人员,具体比例由当地财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五、大力推进综合改革

  (一)明确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省级卫生部门根据卫生部出台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甲类乡镇卫生院,鼓励其转制为二级医院,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中心卫生院应有中医科。

  (二)完善编制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各地区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同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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