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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三、补偿渠道

  (一)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办法补助。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四、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落实政府专项补助

  1.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规定执行。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经费通过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解决。县级政府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3.2011年起,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各级政府要足额落实补助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结合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情况,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服务数量和质量核定补助。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6.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足额安排。

  (二)医疗服务收入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合并项目内容具体规定后,由省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另行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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