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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由政府负责其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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