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依法查阅。
行政机关内部审批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情况实行统计分析制度。
行政审批情况统计分析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系统反映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全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和作出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 行政审批情况统计分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区市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行政审批情况的统计分析、统计检查工作并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情况的统计分析,按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的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
第三十七条 行政审批情况统计分析采用填报年度报表和撰写行政审批情况分析报告方式收集、整理资料。
年度报表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各区市政府和实施行政审批的市政府各部门填写年度报表,并按照规定拟定本部门行政审批情况分析报告,于当年度11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部门,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汇总并拟定全市的行政审批情况分析报告报市政府。
区市政府部门拟定的行政审批情况分析报告应当上报同级政府。
第三十八条 行政审批情况统计报表通过以下渠道报送:
(一)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报送本部门行政审批统计报表和情况分析报告;
(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报送本地区行政审批统计报表和情况分析报告;
(三)被授权组织的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委托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报送有关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审批统计报表和情况分析报告。
第三十九条 行政审批统计报表和情况分析报告须经本机关负责人、制表人签字确认后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