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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六、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福州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所在地设区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七、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发给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政府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1年2月底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1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基本增加部分标准表

 

福州

莆田

泉州

龙岩

三明

南平

漳州

宁德

行业单位

标准

92

90

93

93

93

91

89

91

详见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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