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2011〕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和办法。全省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月人均增加170元,采取与个人缴费年限及各地缴费水平适当挂钩的办法,由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之和构成。
基本增加部分月人均95元,其中,75元作为普遍增加部分,其余20元与各地的平均缴费水平挂钩,具体标准见“201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基本增加部分标准表”(附件1)。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为月人均75元,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5元。
计算公式表示为:
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调整标准=基本增加部分+2.5元×当年参加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0.5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可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2.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五、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