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或涉核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从确认身份的当月起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十七条 对依靠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或涉核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优先纳入城乡社会救助范围给予救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前款规定人员在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其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开办优抚医院(门诊)、光荣院,用于治疗或者集中供养依法实行抚恤优待的孤老人员和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优抚医院、光荣院的建设、维修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享受生活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死亡后,对其家庭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市内收费的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
第四十一条 市内各车站、港口,对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实行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优先托运行李,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减免票价。有条件的应当开设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船)室(区、席)。
各类公路、桥梁、隧道、停车场等管理机构对通行和停放的军车,一律免收费用,并设置军车免费牌、匾。
邮政部门应当确保部队邮件、信函、报刊的及时投递。
第四十二条 对按照规定休探亲假的现役军人家属,休假期间照发其工资。因工作需要当年没有探亲的,次年探亲的假期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具有双重以上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或者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