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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

  对农村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发放;对城镇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参照每户每年一人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期间,其家庭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当地对义务兵家庭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其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应当免除其他负担。

  第二十八条 一级至六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和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以及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或涉核退伍军人的门诊费用,按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用总额百分之十的标准给予补助,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前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对其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内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难以支付的,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城乡医疗救助;经城乡医疗救助仍难以支付或本人不是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按个人自付部分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标准给予住院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市辖区制定的住院费用补助标准应当基本一致。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补助的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省、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到医疗定点机构就医时,凭有关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抚恤优待对象到乡镇以上医疗定点机构就医时,县(市)区应当实行参保、参合医疗费报销、政府医疗补助和卫生部门医疗费减免“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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