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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

唐山市政府令
(〔2011〕1号)


  《唐山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已经2011年1月26日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国鹰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唐山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贯彻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细则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编制、住建、公安、城管、交通、教育、旅游等行政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有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各级财政安排的抚恤、补助、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怀抚恤优待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抚恤优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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