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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1)


  五、对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230元的,补齐至1230元后再参加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六、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七、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八、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组织实施,本项工作应与普调工作同步进行,并将落实情况与普调工作总结一并于2011年2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11年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基金支出计划(特调)

项目

合计

行业

福州

莆田

泉州

漳州

南平

三明

龙岩

宁德

支出计划(万元)

4501

862

1570

104

319

346

407

565

212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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