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通知
(青价检[2011]2号 2011年1月30日)


各商品零售经营单位:
  近期,国家发改委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了一些省市的部分商品零售经营单位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并要求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予以严厉处罚。在我市春节市场价格监管中,也发现部分商品零售经营单位在商品促销中存在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个别商品零售经营单位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等价格欺诈行为。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秩序。为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价格诚信理念,加强价格诚信建设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企业的信誉之源、立身之本、发展之基。加强价格诚信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构建社会大局的具体实践,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治本之策。各商品零售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价格诚信理念,恪守良好职业道德,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在制定价格时,以及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合法价格手段,规范价格广告用语,自觉杜绝价格欺诈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搞好整改
  各商品零售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对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行为;对标价内容与实际不符、低价招徕高价结算、误导性标价、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标示折扣与实际不符、馈赠物品表示不清、价格附加条件不明示、赠券不标示使用的附加条件、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将要提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特价”、虚假“促销”等价格欺诈行为,立即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纠,认真搞好整改,发现问题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多收消费者价款的,要全额予以清退。
  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价格管理水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