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孤儿医疗保障
  机构内孤儿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孤儿住院和大病门诊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城乡散居孤儿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孤儿的参保(合)费用通过现行城乡医疗救助渠道予以缴纳;孤儿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部分在救助上给予重点倾斜。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
  在幼儿园就读的孤儿,免缴托幼费和伙食费;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免缴课本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和学杂费,并给予助学金,寄宿生孤儿免缴餐费和住宿费。
  在市属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享受国家助学金最高档(每人每年4000元)。考入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孤儿的入学费用,散居孤儿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担;机构内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担。
  孤儿接受教育期间,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继续对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优先享受临时困难救助。
  四、完善孤儿就业保障
  对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困难群体就业认定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需参加就业培训的,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需贷款自主创业的,要按政策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孤儿就业困难的,优先给予就业指导和就业帮扶。对就业困难的残疾孤儿,民政部门确定定量指标,由福利企业安排就业。
  五、推进孤儿住房保障
  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城乡散居孤儿,其父母生前遗留的房产,由孤儿监护人对其继承的房产进行公证,保护其财产不受侵犯。
  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由镇政府和村(居)委会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房,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给予资助。
  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孤儿,经财政和住房保障部门批准,适当减免租金。
  六、提升福利机构保障
  建立以市儿童福利机构为核心,以社区残障儿童康复站为辅助的儿童福利机构保障体系。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以及社区残障儿童康复提供指导和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慈善捐款等多渠道筹措。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