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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孤儿保障工作作出了全面规定。为认真落实《意见》精神,全面提高孤儿保障工作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孤儿养育保障
  (一)明确孤儿监护责任
  民政部门在认定孤儿身份的同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监护人;孤儿监护人应依法承担孤儿监护责任,保护孤儿合法权益。
  (二)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提高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1400元(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和医疗康复费及水电费,不含大病救助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提高城乡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城市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10元(含低保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含低保金);农村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70元(含低保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含低保金)。城乡散居孤儿养育经费按低保金渠道发放,其中超出低保标准以上部分,由市、区(市)财政按1:1比例负担。
  (三)推动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家庭寄养
  继续完善家庭寄养政策,大力发展家庭寄养。总结近年来家庭寄养的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孤儿家庭寄养新模式,推进亲情化养育,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四)建立养育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意见》中“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以当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这两项货币性指标为基础,适当考虑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以及就业、教育、卫生等社会福利因素,适时提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增长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被依法收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孤儿就业的,停止政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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