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组织落实《青岛市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贯彻落实研究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循环经济信息交流平台。扩大再制造领域,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在抓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基础上,支持工程机械、机床、办公信息设备等领域再制造。围绕做好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建设青岛市新天地静脉产业园“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抓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城市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综合利用,进一步扩大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快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落实《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制定配套政策文件,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强化咨询服务体系建设,新增实施审核单位不少于140家。开展对标建设活动,创建一批清洁生产先进示范单位。推进24个清洁生产重点示范项目建设。
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1号)精神,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立法调研,鼓励企业和民间直接投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市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面抓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管理和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房管、环保等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土地、环评审批等环节给予优先考虑,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资源化综合利用有关优惠政策。
九、科学实施预警调控
建立实施节能预警调控的常态化机制,利用实施节能预警调控形成的倒逼机制,推动高耗低效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或关停淘汰。严格执行“三不一对标一协商” 原则(调控不影响群众日常生活,不影响社会公共事业正常运转,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企业要与同行业先进水平以及政策标准对标,找出差距,加快整改;实施调控前与企业充分协商,在调控时间、内容和方式上达成一致)和“六项调控标准”(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企业;未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的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工艺的企业;耗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产品;未经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但没有列入2011年淘汰计划的,也作为调控重点,提前淘汰),科学组织实施,有保有压,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强化调度跟踪,及时把握能耗异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调控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