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和工信部颁布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工产业〔2010〕第 122 号)要求,认真制定 2011 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任务。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督查调度,确保落后产能在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年底前完成拆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提高淘汰标准,扩大淘汰范围。坚持疏堵结合,扶持引导企业转产转型、兼并重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抓好高耗能落后电动机、锅炉等机电设备淘汰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推动节能技术进步
加大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加强重大节能环保技术应用示范,以工业锅炉改造、换热技术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等为重点,继续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督促2010年项目尽快达产增效,发挥节能效益。以钢铁、石化、化工、电力、橡胶、轮胎、玻璃、建材等行业为重点,实施一批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大先进节能低碳技术推广力度。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效评价体系,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审核评价指南,培育一批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节能诊断、节能量确认等工作。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目录,加快推进节能产品认证,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
六、强化重点企业节能管理
实施节能管理数字化工程,实现重点用能单位月度能耗数据网上直报。组织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低碳行动。每个企业(单位)都要对照同行业先进能耗标准深入开展能效对标活动。要扩大能效对标范围,培育一批能效标杆企业。开展重点用能企业审计,查找能源利用薄弱环节,挖掘节能潜力,在重点用能企业中推广能源管理体系。以钢铁、建材、玻璃等行业为重点,稳步推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七、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节能
积极推进规划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工作。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不断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继续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推广外墙保温新体系及建筑节能产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低碳、绿色建筑。进一步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完善民用建筑能耗测评体系,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推广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发展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严格执行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继续推进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ETC)项目建设,推广甩挂运输,组织开展“车船路港”企事业单位低碳运输专项行动。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推进既有高耗能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抓好公务用车节能,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