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快递企业运递快件的车辆应当喷涂本企业的标识,并符合市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型以及车身标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和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
快递企业在收取快件时,应当提示寄件人选择保价业务或者保险业务,并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快递企业可以根据寄件人的要求收取保价费,保价费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赔偿因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快递企业开办保价业务及保价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报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应当接受市邮政管理部门对保价费专门账户的监管,并按市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保价费专门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快递业务员投交快件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先验视后签收。快件的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或代收人应当予以签收。
对代收货款快件,收件人可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付款。验收时,可对内件外观和内件数量进行清点,但不能对内件进行试用或进行产品功能测试。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对误收或者无法转交的快件,应当及时通知快递企业收回。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运递邮件车辆的规定,适用于运递快件的车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除、迁移、占用邮政设施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